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中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
2019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通知》指出,支付機構或銀行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20萬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外匯局依法對免于辦理名錄登記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點擊藍字查看更多)
日前,外匯局公布了具體的《政策問答》,明確小微跨境電商20萬美元的認定標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截圖
《政策問答》指出,支付機構或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為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按照以下原則把握:
一是通過支付機構或銀行自身電子化業務系統監測跨境電商企業在本機構年度內辦理的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情況,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不要求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
二是外匯局將按月向支付機構和銀行通知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支付機構和銀行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核對,并提示從事貨物貿易跨境電商的企業客戶在公布名單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
《政策問答》還指出,未來,支付機構和銀行可通過接口等方式與外匯局聯網,實現非名錄企業名單通過系統自動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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